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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 裁判上一罪,如其中一部分為本條例第三條所定不予減刑之罪,則其據以處罰之他罪雖同條列舉之罪名,亦應不予減刑(參考司法院院解字第三四五四號、第三六六一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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