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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一 犯罪行為之一部或其犯罪結果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以後,不得適用本條例減刑(參考司法院院解字第三五四○號解釋及最高法院七十年台字第一三五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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