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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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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犯罪行為之一部或其犯罪結果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以後,不得適用本條例減刑(參考司法院院解字第三五四○號解釋及最高法院七十年台字第一三五號判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遵守的注意事項是第 11 條。根據該條規定,若犯罪行為的一部分或其犯罪結果發生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之後,則不得適用本條例的減刑規定。其參考資料包括司法院院解字第三五四○號解釋和最高法院七十年台非字第一三五號判例。根據最新的相關法律和裁判書,若犯罪行為或其結果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之後發生,則不得適用九十六年減刑條例。

  • 名詞
  • 判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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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1 條規定:「十一 犯罪行為之一部或其犯罪結果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以後,不得適用本條例減刑(參考司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