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 本條例施行後應減刑案件之判決,其主文應同時諭知其宣告刑及減得之刑。
根據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1條,該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時,應同時告知被判刑人宣告刑及實際減去的刑期。這意味著,當法院判決減刑時,必須明確告知被判刑人判決的宣告刑和減去的刑期。以該條例為基礎,法院需確保被判刑人對判決內容和減刑部分有清楚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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