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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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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本條例施行後應減刑案件之判決,其主文應同時諭知宣告刑及減得之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1條,該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時,應同時告知被判刑人宣告刑及實際減去的刑期。這意味著,當法院判決減刑時,必須明確告知被判刑人判決的宣告刑和減去的刑期。以該條例為基礎,法院需確保被判刑人對判決內容和減刑部分有清楚的了解。

  • 主文名詞
  • 諭知名詞
  • 宣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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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1 條規定:「二十一 本條例施行後應減刑案件之判決,其主文應同時諭知其宣告刑及減得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