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三 宣告褫奪公權之期間未逾一年者,其褫奪公權部分無本條例減刑規定之適用。 褫奪公權之減刑應諭知其宣告之期間及減得之期間,並比照主刑減刑標準定為原宣告期間之二分之一,其有不滿一年之零數者,仍應計算,但最低不得少於一年(參照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一))。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23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