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四 第一、二審法院已判決未確定案件,合於本條例減刑之規定,檢察官未為被告之不利益提起上訴者,若被告羈押、收容日數折抵刑期已滿減刑後之刑期,應提訊被告,酌予交保、責付、限制住居,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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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 第一、二審法院已判決未確定案件,合於本條例減刑之規定,檢察官未為被告之不利益提起上訴者,若被告羈押、收容日數折抵刑期已滿減刑後之刑期,應提訊被告,酌予交保、責付、限制住居,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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