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 第一、二審法院已判決未確定案件,合於本條例減刑之規定,檢察官未為被告之不利益提起上訴者,若被告羈押、收容日數折抵刑期已滿減刑後之刑期,應提訊被告,酌予交保、責付、限制住居,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根據問題中的法條「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4 條」,該條規定以下事項: 1. 若第一、二審法院已判決未確定的案件符合本條例減刑的規定,檢察官未提起上訴並且未對被告造成不利的影響,而被告在羈押、收容的日數折抵後,剩餘的刑期可以考慮提訊被告,並酌情考慮交保、責付、限制住居或其他適當的處理方式。 在此情況下,根據我們所擁有的資訊,我無法提供具體的例子或參考資料來闡述該條的細節。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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