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四 第一、二審法院已判決未確定案件,合於本條例減刑之規定,檢察官未為被告之不利益提起上訴者,若被告羈押收容日數折抵刑期已滿減刑後之刑期,應提訊被告,酌予交保、責付限制住居,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