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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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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 第一、二審法院已判決未確定案件,合於本條例減刑之規定,檢察官未為被告之不利益提起上訴者,若被告羈押收容日數折抵刑期已滿減刑後之刑期,應提訊被告,酌予交保、責付限制住居,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中的法條「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4 條」,該條規定以下事項: 1. 若第一、二審法院已判決未確定的案件符合本條例減刑的規定,檢察官未提起上訴並且未對被告造成不利的影響,而被告在羈押、收容的日數折抵後,剩餘的刑期可以考慮提訊被告,並酌情考慮交保、責付、限制住居或其他適當的處理方式。 在此情況下,根據我們所擁有的資訊,我無法提供具體的例子或參考資料來闡述該條的細節。

相關函釋 1

  • 被告名詞
  • 上訴名詞
  • 羈押名詞
  • 收容名詞
  • 責付名詞
  • 限制住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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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4 條規定:「二十四 第一、二審法院已判決未確定案件,合於本條例減刑之規定,檢察官未為被告之不利益提起上訴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