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 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卷宗已送最高法院,除有為被告之不利益上訴者外,若被告羈押、收容日數折抵刑期已滿減刑後之刑期,第二審法院應提訊被告,酌予交保、責付、限制住居,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並即將辦理情形通知最高法院。
根據你提供的資料,沒有關於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5條的內容,因此我無法針對這條法規進行逐條釋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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