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五 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卷宗已送最高法院,除有為被告之不利益上訴者外,若被告羈押、收容日數折抵刑期已滿減刑後之刑期,第二審法院應提訊被告,酌予交保、責付、限制住居,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並即將辦理情形通知最高法院。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二十五 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卷宗已送最高法院,除有為被告之不利益上訴者外,若被告羈押、收容日數折抵刑期已滿減刑後之刑期,第二審法院應提訊被告,酌予交保、責付、限制住居,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並即將辦理情形通知最高法院。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