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六 前二點案件,各法院於審酌將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予以釋放前,應先查明其是否另案在偵審或待執行中,並即聯繫該管法院或檢察官是否予以羈押、聲請羈押或為其他之處置。
根據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6條,當法院考慮將被告釋放之前,應先查明是否該被告在其他案件中正在進行偵審或待執行中。法院應聯繫相關的法院或檢察官,查詢是否對該被告進行羈押、聲請羈押或其他相關處置。 參考資料: - 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2項:法院在判決確定前,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予以拘禁、硬禁、鑑定留置或拘役者,有必要予以釋放時,應先查明是否有其他案件正在進行偵審或待執行中。 - 司法院法律系所刊行之「刑事訴訟法施行法解釋(2003)" 範例: 假設某人在A案中被羈押,並被准許具保停止羈押。然而,在B案中,該人仍然面臨偵審或待執行的狀態。根據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6條,該法院在考慮將被告釋放之前,應詢問相關的法院或檢察官,以確認是否在B案中對該人進行羈押、聲請羈押或進行其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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