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六 前二點案件,各法院於審酌將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予以釋放前,應先查明其是否另案在偵審或待執行中,並即聯繫該管法院或檢察官是否予以羈押、聲請羈押或為其他之處置。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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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 前二點案件,各法院於審酌將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予以釋放前,應先查明其是否另案在偵審或待執行中,並即聯繫該管法院或檢察官是否予以羈押、聲請羈押或為其他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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