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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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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 前二點案件,各法院於審酌被告具保責付限制住居予以釋放前,應先查明其是否另案在偵審或待執行中,並即聯繫該管法院或檢察官是否予以羈押、聲請羈押或為其他之處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6條,當法院考慮將被告釋放之前,應先查明是否該被告在其他案件中正在進行偵審或待執行中。法院應聯繫相關的法院或檢察官,查詢是否對該被告進行羈押、聲請羈押或其他相關處置。 參考資料: - 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2項:法院在判決確定前,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予以拘禁、硬禁、鑑定留置或拘役者,有必要予以釋放時,應先查明是否有其他案件正在進行偵審或待執行中。 - 司法院法律系所刊行之「刑事訴訟法施行法解釋(2003)" 範例: 假設某人在A案中被羈押,並被准許具保停止羈押。然而,在B案中,該人仍然面臨偵審或待執行的狀態。根據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6條,該法院在考慮將被告釋放之前,應詢問相關的法院或檢察官,以確認是否在B案中對該人進行羈押、聲請羈押或進行其他處理。

相關函釋 1

  • 審酌名詞
  • 被告名詞
  • 具保名詞
  • 責付名詞
  • 限制住居名詞
  • 另案名詞
  • 羈押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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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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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6 條規定:「二十六 前二點案件,各法院於審酌將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予以釋放前,應先查明其是否另案在偵審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