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七 聲請減刑案件,分案人員應先查註同案已否提出減刑聲請,並列印查註結果附卷。
根據提供的資料,沒有提及「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條的內容。因此,無法針對該條進行解釋和提供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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