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八 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屬於司法部分之案件,其聲請權人為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管轄法院則為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如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管轄區域有所變更,由變更後之管轄法院裁判。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二十八 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屬於司法部分之案件,其聲請權人為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管轄法院則為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如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管轄區域有所變更,由變更後之管轄法院裁判。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