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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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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 本條例第八條第三項及第十二條之規定,一人犯數罪,且經二以上法院裁判確定者,不論係數罪併罰或不合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由一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合併向其中一裁判法院聲請裁定減刑。受理聲請之法院,應就聲請之全部為減刑之裁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9條,當一人犯數罪,且經二以上法院裁判確定,不論是數罪併罰還是不合數罪併罰的數罪,都可以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被告人合併向其中一個裁判法院聲請裁定減刑。受理聲請的法院,在裁定時應一併考慮全部的罪行進行減刑。這條規定的目的是要求法院在裁定減刑時綜合考慮被告人的全部罪行,以確保公正與一致性。 參考資料: - 「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來源: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50011)

  • 裁判名詞
  • 數罪併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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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9 條規定:「二十九 本條例第八條第三項及第十二條之規定,一人犯數罪,且經二以上法院裁判確定者,不論係數罪併…」(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