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九 本條例第八條第三項及第十二條之規定,一人犯數罪,且經二以上法院裁判確定者,不論係數罪併罰或不合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由一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合併向其中一裁判法院聲請裁定減刑。受理聲請之法院,應就聲請之全部為減刑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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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 本條例第八條第三項及第十二條之規定,一人犯數罪,且經二以上法院裁判確定者,不論係數罪併罰或不合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由一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合併向其中一裁判法院聲請裁定減刑。受理聲請之法院,應就聲請之全部為減刑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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