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 本條例第八條第三項所稱之法院,不含軍事審判機關,故分別由軍、司法機關判決確定之案件,應分別由軍、司法機關辦理減刑;其應定執行刑者,適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處理,無本條例第八條第三項及第十二條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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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 本條例第八條第三項所稱之法院,不含軍事審判機關,故分別由軍、司法機關判決確定之案件,應分別由軍、司法機關辦理減刑;其應定執行刑者,適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處理,無本條例第八條第三項及第十二條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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