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一 減刑裁定,除記載原案犯罪時間、所犯法條、原處之刑、裁判機關等事項外,並應記載適用法條,其主文應記明某某所犯某罪減為某刑。已聲請定執行刑者,應同時裁定之。
根據提供的文本,找不到關於「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的第31條的任何內容。所以我無法針對這個條款進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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