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二 併科罰金案件,徒刑或拘役如已執行完畢,而罰金尚未執行完畢者,應依聲請僅就罰金部分裁定減刑。
根據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2條,如果有數罪併科罰金案件,其中徒刑或拘役已執行完畢,而罰金尚未執行完畢的情況下,法院應根據聲請僅就罰金部分裁定減刑。這表示,如果被判處有罰金的數罪併罰案件,當徒刑或拘役已經執行完畢而罰金尚未全部支付時,法院可以針對罰金部分進行減刑裁定。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罰金的執行未完時,刑罰的減輕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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