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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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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 併科罰金案件,徒刑或拘役如已執行完畢,而罰金尚未執行完畢者,應依聲請僅就罰金部分裁定減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2條,如果有數罪併科罰金案件,其中徒刑或拘役已執行完畢,而罰金尚未執行完畢的情況下,法院應根據聲請僅就罰金部分裁定減刑。這表示,如果被判處有罰金的數罪併罰案件,當徒刑或拘役已經執行完畢而罰金尚未全部支付時,法院可以針對罰金部分進行減刑裁定。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罰金的執行未完時,刑罰的減輕不受影響。

  • 併科罰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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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2 條規定:「三十二 併科罰金案件,徒刑或拘役如已執行完畢,而罰金尚未執行完畢者,應依聲請僅就罰金部分裁定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