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三 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所謂「尚未執行完畢者」,並不限於主刑,從刑褫奪公權部分尚未執行完畢者,亦包括在內,倘主刑已執行完畢,而從刑之褫奪公權期間尚未屆滿者,對褫奪公權部分,仍應依聲請裁定減刑。
該法條針對九十六年減刑案件辦理時的注意事項進行規定。根據該條第一項所指稱的「尚未執行完畢者」,並不僅限於主刑部分,也包括從刑的褫奪公權部分。即使主刑已經執行完畢,但從刑的褫奪公權期限尚未屆滿的情況下,對於褫奪公權部分仍應依照適用的法規進行聲請裁定減刑的程序。 依此法條,舉例而言,若某案件中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以及褫奪公權五年,並且該刑期已經執行完畢,但褫奪公權部分尚未屆滿,法院仍可以依照相關法規進行聲請裁定減刑的程序,以減輕被告的褫奪公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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