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本條例第三條所列不予減刑之各項犯罪,若未特就規定未遂犯之法條予以列舉者,均係專指既遂犯而言,各該犯罪之未遂犯仍應依法予以減刑。
根據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8 條,該條例第三條所列的不予減刑之各項犯罪,如果沒有特別就規定未遂犯之法條予以列舉,則是專指既遂犯而言,各該犯罪的未遂犯仍應依法予以減刑。 依據參考資料《刑法》第 26 條規定,對於未遂犯的處罰可以減輕,但該條沒有對特定犯罪的未遂犯進行列舉。因此,根據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8 條的規定,該條例第三條所列不予減刑的犯罪,僅指對於既遂犯不予減刑,而未遂犯則仍應依法予以減刑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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