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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人員赴大陸地區管理要點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經准赴大陸地區者,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從事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活動。 (二)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之一或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擅自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構),簽署協議或為其他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 (三)洩漏或交付法令規定應保守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資訊。 (四)從事其他法令所禁止或應經業務主管機關許可而未經許可之事項。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之現職人員,不得從事入學進修、選修學分、專題研究等各種型態之進修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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