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人員赴大陸地區管理要點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九、各機關發現申請人提供不實證明文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政務人員、涉密人員(皆含退離職未滿三年及依第二點第三項增加審查許可期間者)、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以外之本俸十級六三○俸點以上法官及法官以外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人員申請案,尚未經許可者,應敘明不實證明之內容,線上併送移民署;如經許可者,應儘速報請該署撤銷。 (二)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以外之本俸十一級六一○俸點以下法官及法官以外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下人員申請案,服務機關或本院尚未准者,得逕予駁回;如已核准,應儘速撤銷。 各機關對前項申請人,應視情節輕重,給予當之處置。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