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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人員赴大陸地區管理要點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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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機關應確實審查申請赴大陸地區案件,並審酌下列情事為適當之預防及處理: (一)申請表有無填寫不完整或未確實,並注意有無隱匿情事或須補充說明。 (二)申請公假者,是否符合第三點規定。 (三)申請人擬停留之地點,是否為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公布之重大傳染病疫區。 (四)依兩岸當時交流情狀,有無經上級或主管機關指示暫緩赴大陸地區交流。 (五)赴大陸地區有安全顧慮之虞。 (六)有無相關事證證明赴大陸地區有從事違法或失職行為之虞。 (七)有無違法情事,現經機關或檢調單位調查中。 (八)是否辦理機關重大採購,而同行人員不適當。 (九)赴大陸地區停留時間與其申請事由是否相當、合理。 (十)有無從事違反對等尊嚴或矮化我方地位行為之虞。 (十一)是否應大陸黨、政、軍機關(構)及其從屬之組織邀約赴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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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問題所提供的內容中未包含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人員赴大陸地區管理要點第 8 條的相關內容,因此無法提供相關的釋義或資料。

相關函釋 1

  • 審酌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失職名詞
  • 同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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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人員赴大陸地區管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人員赴大陸地區管理要點第 8 條規定:「八、各機關應確實審查申請赴大陸地區案件,並審酌下列情事為適當之預防及處理: (一)申請表有無填寫…」(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人員赴大陸地區管理要點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