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人員赴大陸地區管理要點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各機關應確實審查申請赴大陸地區案件,並審酌下列情事為適當之預防及處理: (一)申請表有無填寫不完整或未確實,並注意有無隱匿情事或須補充說明。 (二)申請公假者,是否符合第三點規定。 (三)申請人擬停留之地點,是否為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公布之重大傳染病疫區。 (四)依兩岸當時交流情狀,有無經上級或主管機關指示暫緩赴大陸地區交流。 (五)赴大陸地區有安全顧慮之虞。 (六)有無相關事證證明赴大陸地區有從事違法或失職行為之虞。 (七)有無違法情事,現經機關或檢調單位調查中。 (八)是否辦理機關重大採購,而同行人員不適當。 (九)赴大陸地區停留時間與其申請事由是否相當、合理。 (十)有無從事違反對等尊嚴或矮化我方地位行為之虞。 (十一)是否應大陸黨、政、軍機關(構)及其從屬之組織邀約赴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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