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人員赴大陸地區管理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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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赴大陸地區從事考察人員,須擬訂計畫,層送本院審核,於核准後依計畫執行;變更計畫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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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及其所屬機關人員赴大陸地區從事考察時,需要擬訂計畫並提交給司法院審核,經核准後才能執行計畫。如果需要變更計畫,也需要經過相同的程序。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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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