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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人員赴大陸地區管理要點 第 6 條

六、申請赴大陸地區人員,應據實依前點第一項權責表所列申請期限及表格,填具申請表(附表二、附表三),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 依前項規定提出申請者,應併同檢齊活動或旅遊行程表、親屬關係證明或說明書、交流活動計畫書、邀請函等相關資料,且不得有虛偽不實或隱匿情事。 各機關對申請人填具之申請表或相關資料認有不明確或疑義時,得請申請人限期補正、提供相關資料或為必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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