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人員赴大陸地區管理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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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赴大陸地區人員,應據實依前點第一項權責表所列申請期限及表格,填具申請表,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 依前項規定提出申請者,應併同檢齊活動或旅遊行程表、親屬關係證明或說明書、交流活動計畫書、邀請函等相關資料,且不得有虛偽不實或隱匿情事。 各機關對申請人填具之申請表或相關資料認有不明確或疑義時,得請申請人限期補正、提供相關資料或為必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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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赴大陸地區管理要點第 6 條的規定,申請赴大陸地區的人員應根據所列申請期限及表格填寫申請表。除申請表外,根據該要點的規定,申請人還應提供活動或旅遊行程表、親屬關係證明或說明書、交流活動計畫書、邀請函等相關資料。在申請表或相關資料方面存在不明確或疑義時,各機關有權要求申請人在限期內補正、提供相關資料或進行必要的說明。 參考資料: - 司法院暨所屬機關人員赴大陸地區管理要點第 6 條
- 係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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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