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人員赴大陸地區管理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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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院及所屬機關人員申請赴大陸地區之案件,其許可或核准機關及辦理線上報送之機關,依「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人員申請赴大陸地區案件權責表」(附表一)辦理。 各機關受理申請赴大陸地區案件,應統合業務、人事、政風及相關單位等意見後,由機關首長或授權代理人依相關規定,附註意見或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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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及其所屬機關人員赴大陸地區管理要點第5條規定了申請赴大陸地區之案件的相關程序。根據此條規定,許可或核准機關以及辦理線上報送的機關應根據「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人員申請赴大陸地區案件權責表」辦理。各機關在受理此類申請後,應統合業務、人事、政風及相關單位的意見後,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代理人依相關規定進行註記或核准。
相關函釋 1 則
- 核名詞
- 代理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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