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人員赴大陸地區管理要點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五、本院及所屬機關人員申請赴大陸地區之案件,其許可或核准機關及辦理線上報送之機關,依「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人員申請赴大陸地區案件權責表」(附表一)辦理。 各機關受理申請赴大陸地區案件,應統合業務、人事、政風及相關單位等意見後,由機關首長或授權代理人依相關規定,附註意見或核准。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五、本院及所屬機關人員申請赴大陸地區之案件,其許可或核准機關及辦理線上報送之機關,依「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人員申請赴大陸地區案件權責表」(附表一)辦理。 各機關受理申請赴大陸地區案件,應統合業務、人事、政風及相關單位等意見後,由機關首長或授權代理人依相關規定,附註意見或核准。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