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人員赴大陸地區管理要點 第 5 條

五、本院及所屬機關人員申請赴大陸地區之案件,其許可或准機關及辦理線上報送之機關,依「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人員申請赴大陸地區案件權責表」(附表一)辦理。 各機關受理申請赴大陸地區案件,應統合業務、人事、政風及相關單位等意見後,由機關首長或授權代理人依相關規定,附註意見或核准。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