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人員赴大陸地區管理要點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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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赴大陸地區人員應於返臺後七個工作日內,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以下簡稱通報表),送服務機關備查;機關首長送上一級機關備查;政務人員、涉密人員退離職未滿三年及依第二點第三項增加審查許可期間者送原服務機關備查。在大陸地區如遭遇特殊問題或發現可疑情事,應併同向服務機關反應。 各機關應於收到通報表後七個工作日內,將通報表以網際網路方式傳送主管機關。申請赴大陸地區案件依第五點附表一之權責表所列線上報送機關為本院者,服務機關應於收到通報表後四個工作日內傳送本院。但通報表機密等級屬機密以上者,應以紙本方式為之。服務機關發現通報內容未盡完整或有疑慮者,得要求第一項人員於一定期間補正;必要時,亦得請其說明。 在大陸地區受強暴、脅迫、利誘或其他手段,致有違反前點第一項或相關法令之虞,應一併於第一項通報表載明;必要時,各機關得請法務部調查局協助處理。 服務機關如認為有必要,得請第一項人員於返臺後十四個工作日內,提送赴大陸地區相關活動報告及說明,並視情形轉知本院、內政部、法務部及副知大陸委員會。 服務機關知悉通報表異常事項或申請人進入大陸地區失聯,應即時通知大陸委員會、法務部、法務部廉政署、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及移民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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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條文,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人員赴大陸地區管理要點第11條的內容,包括以下要點: 1. 赴大陸地區人員應於返臺後七個工作日內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並送交所屬機關備查。機關首長應將通報表送至上一級機關備查。政務人員、涉密人員退離職未滿三年及獲准延長報告期限者則應送往原服務機關備查。若在大陸地區遇到特殊問題或發現可疑情事,應同時向所屬機關反應。 2. 各機關應在收到通報表七個工作日內,以網際網路方式向主管機關傳送通報表。若申請赴大陸地區的案件需要報送司法院,則服務機關應在收到通報表四個工作日內將其傳送至司法院。但若通報表的機密等級屬於機密以上級別,則應以紙本方式進行傳送。若服務機關發現通報內容不完整或有疑慮,可以要求人員在一定期限內補正,必要時也可以要求其提供說明。 3. 若在大陸地區受到強暴、脅迫、利誘或其他手段,有可能違反前述要點第一項或相關法令,應在通報表中一併註明。必要時,各機關可以請法務部調查局協助處理。 4. 若服務機關認為有必要,可以要求人員在返臺後十四個工作日內提交有關赴大陸地區活動的報告及說明,並視情況通知司法院、內政部、法務部及副知大陸委員會。 根據上述內容,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人員赴大陸地區管理要點第11條的主要規定是要求人員在返臺後填寫通報表、向所屬機關備查,並提供有關赴大陸地區活動的報告和說明。此外,如果在大陸地區遇到特殊問題或有可疑情況,應及時向所屬機關反應,並根據需要尋求法務部調查局的協助。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人員赴大陸地區的活動符合相關法令和要求,同時提供管理機關和相關單位進行監督和協助的便利。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司法院,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人員赴大陸地區管理要點 (修正草案)。取自 https://www.judicial.gov.tw/legalprovisions/grp02/provision/content/03/112-55057 - 中華民國法務部,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取自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50001 範例: 根據該法條的規定,如果人員在大陸地區受到強暴、脅迫、利誘或其他手段,有可能違反相關法令,他們應在通報表中詳細說明該情況。這一規定旨在保護人員的合法權益,並促使各機關對相關問題進行調查和處理。例如,假設一位司法院人員在大陸地區工作期間遭到脅迫,如果他在通報表中無法說明該情況,他所在的機關可能無法提供相應的幫助。因此,如果該人員能夠遵守相關規定並如實填寫通報表,他將能夠獲得機關的支持和協助。
- 政務人員名詞
- 期間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脅迫名詞
- 利誘名詞
- 法令名詞
- 之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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