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人員赴大陸地區管理要點 第 11 條

十一、赴大陸地區人員應於返臺後七個工作日內,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以下簡稱通報表,格式如附表四),送服務機關備查;機關首長送上一級機關備查;政務人員、涉密人員退離職未滿三年及依第二點第三項增加審查許可期間者送原服務機關備查。在大陸地區如遭遇特殊問題或發現可疑情事,應併同向服務機關反應。 各機關應於收到通報表後七個工作日內,將通報表以網際網路方式傳送主管機關。申請赴大陸地區案件依第五點附表一之權責表所列線上報送機關為本院者,服務機關應於收到通報表後四個工作日內傳送本院。但通報表機密等級屬機密以上者,應以紙本方式為之。服務機關發現通報內容未盡完整或有疑慮者,得要求第一項人員於一定期間補正;必要時,亦得請其說明。 在大陸地區受強暴、脅迫利誘或其他手段,致有違反前點第一項或相關法令之虞,應一併於第一項通報表載明;必要時,各機關得請法務部調查局協助處理。 服務機關如認為有必要,得請第一項人員於返臺後十四個工作日內,提送赴大陸地區相關活動報告及說明,並視情形轉知本院、內政部、法務部及副知大陸委員會。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