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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人員赴大陸地區管理要點 第 12 條

十二、赴大陸地區從事兩岸交流活動者,應依「政府機關(構)人員從事兩岸交流活動注意事項」規定辦理,並應於返臺後十個工作日內,提具報告(格式如附表五)經服務機關審後,再轉送大陸委員會備查。但機關首長或依第三點規定赴大陸地區者,由本院轉送。 赴大陸地區之經費由本院或所屬機關預算支應者,應另於返國後三個月內繳交心得報告(格式如附表六),著作財產權歸屬於預算支應機關。 前項報告內容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具備「目的」、「過程」、「心得或建議事項」。 (二)引用相關資料應註明資料來源,如為外文報告,應檢附中文版本;並應避免抄襲相關資料。 (三)組團執行同一任務者,心得報告得共同署名提出。 (四)心得報告繕製之費用,得由赴陸人員自行負擔。 第二項心得報告,應由預算支應機關(單位)負責審核、催及列管,並應將電子檔案送交本院資訊處登載於本院電子出版品檢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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