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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人員赴大陸地區管理要點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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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赴大陸地區從事兩岸交流活動者,應依「政府機關(構)人員從事兩岸交流活動注意事項」規定辦理,並應於返臺後十個工作日內,提具報告(格式如附表二)經服務機關審後,再轉送大陸委員會備查。但機關首長或依第三點規定赴大陸地區者,由本院轉送。 赴大陸地區之經費由本院或所屬機關預算支應者,應另於返國後三個月內繳交心得報告(格式如附表三),著作財產權歸屬於預算支應機關。 前項報告內容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具備「目的」、「過程」、「心得或建議事項」。 (二)引用相關資料應註明資料來源,如為外文報告,應檢附中文版本;並應避免抄襲相關資料。 (三)組團執行同一任務者,心得報告得共同署名提出。 (四)心得報告繕製之費用,得由赴陸人員自行負擔。 第二項心得報告,應由預算支應機關(單位)負責審核、催及列管,並應將電子檔案送交本院資訊處登載於本院電子出版品檢索系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人員赴大陸地區管理要點第 12 條,有以下幾項規定: 1. 赴大陸地區從事兩岸交流活動的人員,應遵守政府機關人員從事兩岸交流活動注意事項的規定,並在返回台灣後十個工作日內,提交報告並經服務機關審核後,再轉送大陸委員會備查。機關首長或根據第三點規定前往大陸地區的人員,則由司法院轉送報告。 2. 如果赴大陸地區的經費由司法院或所屬機關預算支付,則應在返回國內後三個月內提交心得報告,並將報告的著作財產權歸屬於預算支應機關。 3. 心得報告的內容應包含「目的」、「過程」、「心得或建議事項」。 4. 如引用相關資料,應註明資料來源,如果是外文報告,應附上中文版本,並且應避免抄襲相關資料。 5. 如果多人共同執行同一任務,則心得報告可以由多人共同署名提交。 6. 心得報告的繕製費用應由赴陸人員自行負擔。 7. 心得報告應由預算支應機關負責審核、稽催及列管,並應將電子檔案送交司法院資訊處登載於司法院電子出版品檢索系統。 參考資料: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人員赴大陸地區管理要點。取自 https://www.judicial.gov.tw/lawclinics/downloadlink.jsp?caseName=%E4%BF%AE%E6%AD%A3%E8%BF%B4%E8%B3%87%E8%A8%8A&caseNo=9784&lan=zh_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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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人員赴大陸地區管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人員赴大陸地區管理要點第 12 條規定:「十二、赴大陸地區從事兩岸交流活動者,應依「政府機關(構)人員從事兩岸交流活動注意事項」規定辦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人員赴大陸地區管理要點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