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人員赴大陸地區管理要點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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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各機關人事單位應建立赴大陸地區人員於大陸地區遭遇急難或事故之聯繫管道,依情事態樣,分別聯繫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或國安單位協助處理,並副知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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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人員赴大陸地區管理要點第13條,各機關人事單位應建立赴大陸地區人員於大陸地區遭遇急難或事故之聯繫管道,依情事態樣,分別聯繫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或國安單位協助處理,並副知本院。 根據此法規,各機關在發生赴大陸地區人員遭遇急難或事故時,應建立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或國安單位的聯絡管道,以便協助處理相關事宜,並副知司法院。這樣可以確保在遇到緊急情況時,能夠及時聯繫負責協助的機構,以提供必要的支援和協助。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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