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人員赴大陸地區管理要點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三、各機關人事單位應建立赴大陸地區人員於大陸地區遭遇急難或事故之聯繫管道,依情事態樣,分別聯繫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或國安單位協助處理,並副知本院。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