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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人員赴大陸地區管理要點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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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各機關人事單位應建立赴大陸地區人員於大陸地區遭遇急難或事故之聯繫管道,依情事態樣,分別聯繫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或國安單位協助處理,並副知本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人員赴大陸地區管理要點第13條,各機關人事單位應建立赴大陸地區人員於大陸地區遭遇急難或事故之聯繫管道,依情事態樣,分別聯繫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或國安單位協助處理,並副知本院。 根據此法規,各機關在發生赴大陸地區人員遭遇急難或事故時,應建立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或國安單位的聯絡管道,以便協助處理相關事宜,並副知司法院。這樣可以確保在遇到緊急情況時,能夠及時聯繫負責協助的機構,以提供必要的支援和協助。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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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人員赴大陸地區管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人員赴大陸地區管理要點第 13 條規定:「十三、各機關人事單位應建立赴大陸地區人員於大陸地區遭遇急難或事故之聯繫管道,依情事態樣,分別聯繫…」(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人員赴大陸地區管理要點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