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人員赴大陸地區管理要點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本要點適用對象如下: (一)政務人員。 (二)從事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人員(以下簡稱涉密人員)。 (三)其他現職人員。 (四)第一款及第二款退離職未滿三年之人員。 前項人員赴大陸地區應事先書面申請,經權責機關許可或核准,並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妥請假手續,始得赴大陸地區。 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人員退離職後,應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大陸委員會及相關機關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之期間,原服務機關得依其所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機密及業務性質增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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