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人員赴大陸地區管理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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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本要點適用對象如下: (一)政務人員。 (二)從事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人員(以下簡稱涉密人員)。 (三)其他現職人員。 (四)第一款及第二款退離職未滿三年之人員。 前項人員赴大陸地區應事先書面申請,經權責機關許可或核准,並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妥請假手續,始得赴大陸地區。 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人員退離職後,應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大陸委員會及相關機關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之期間,原服務機關得依其所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機密及業務性質增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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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人員赴大陸地區管理要點第2條規定了適用該要點的對象,包括政務人員、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的人員(涉密人員)、其他現職人員,以及短期內退離職的人員。根據該規定,上述人員在前往大陸地區之前,應事先提交書面申請並獲得權責機關的許可或核准,同時按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請假手續。對於退離職不滿三年的人員,應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大陸委員會及相關機關組成的審查會審查許可後方可進入大陸地區,且許可期間可能會根據其涉及的國家安全、利益、機密和業務性質而增加。具體的例子不在提供的內容中,因此無法提供相關例子。
相關函釋 1 則
- 法令名詞
- 適名詞
- 政務人員名詞
- 業名詞
- 核名詞
-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法規
- 期間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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