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人員赴大陸地區管理要點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始得以公假赴大陸地區: (一)依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派赴大陸地區。 (二)經本院奉派考察或參加國際會議。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