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人員赴大陸地區管理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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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始得以公假赴大陸地區: (一)依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派赴大陸地區。 (二)經本院奉派考察或參加國際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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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人員赴大陸地區管理要點第3條的規定,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人員欲赴大陸地區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方可申請公假: (一)根據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被派赴大陸地區。 (二)經司法院派遣參加考察或國際會議。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司法院法官獲得派遣參與台灣和大陸地區共同打擊犯罪的工作,或者參加由司法院安排的考察行程或國際會議,他可以根據這個規定申請公假前往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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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