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員工互助會防弊措施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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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院員工發現互助會會首或會員有收支顯不平衡,致繳交會款異常或其他不法、不當情事,應向單位主管及政風室反映,必要時,政風室得訪談相關人員,以保障同仁權益並維護機關整體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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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員工互助會防弊措施第10條,當本院員工發現互助會會首或會員有收支顯不平衡、致繳交會款異常或其他不法、不當情事時,應向單位主管及政風室反映。政風室在必要時,可以訪談相關人員,以保障同仁的權益並維護機關的整體形象。 根據此條款的規定,員工互助會在運作過程中可能發生不法或不當的情事,例如會首或會員可能收支不平衡,或出現繳交會款異常的情況。當法院的員工發現這些情況時,他們應該向自己所屬的單位主管以及政風室報告。政風室在必要時可進行相關人員的訪談,以確保同仁的權益並維護整個機關的形象。 參考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員工互助會防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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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