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員工互助會防弊措施
- 異動日期:97 年 05 月 05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鑑於法院頻傳互助會倒會事件,為避免員工因參與互助會引發金錢糾紛,影響工作情緒,進而衍生風紀問題,斲傷整體司法形象,特訂定本措施。
二、本院員工應審慎參加互助會,並避免同事間不正常之金錢往來。如基於儲蓄、個人理財或其他經濟需要,認有招攬或參加互助會之必要,應確實遵守民法有關合會之規定。
三、各單位主管應多留意屬員日常生活交往及個人經濟狀況,發現同仁有異常起會或跟會情形,應予適當規勸並通知政風室。
四、員工招攬互助會應確實按依民法規定訂定會單,會單應記載會員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全體會員之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每一會份會款之種類及基本數額、起會日期、標會期日、標會方法、出標金額有約定其最高額或最低額之限制者其約定。
五、會單應由互助會會首及全體會員簽名,記明年月日,由會首保存並製作繕本,簽名後交每一會員各執一份,以防杜虛設會員或冒標等情事。
六、員工招攬互助會,得由會首自行或經全體會員同意,推舉 2 名會員(會首除外)擔任監察人,監督互助會之運作情形;監察人除應每月確實核對得標人員及金額外,遇有標會違常等狀況並應主動向單位主管及政風室反映。
七、員工招攬互助會除依民法規定訂定會單,並應填具「會首及會員名冊」(附表一)、「互助會會首填報單」(附表二);會單、會首及會員名冊、互助會會首填報單,均應由單位主管核章後交政風室建檔備查。
八、員工招攬互助會應本於誠實清廉原則填載「互助會會首填報單」,如有未按規定填載或填載不實等情形,得作為平時考核依據並列為年終考績參考。
九、本院員工為保障自身權益,得向政風室查詢有關互助會會首填報情形。
十、本院員工發現互助會會首或會員有收支顯不平衡,致繳交會款異常或其他不法、不當情事,應向單位主管及政風室反映,必要時,政風室得訪談相關人員,以保障同仁權益並維護機關整體形象。
十一、本新修正防弊措施陳奉 院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