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員工互助會防弊措施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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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員工招攬互助會,得由會首自行或經全體會員同意,推舉 2 名會員(會首除外)擔任監察人,監督互助會之運作情形;監察人除應每月確實核對得標人員及金額外,遇有標會違常等狀況並應主動向單位主管及政風室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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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並沒有提到「臺灣高等法院員工互助會防弊措施第 6 條」。因此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 監察人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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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