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員工互助會防弊措施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員工招攬互助會,得由會首自行或經全體會員同意,推舉 2 名會員(會首除外)擔任監察人,監督互助會之運作情形;監察人除應每月確實核對得標人員及金額外,遇有標會違常等狀況並應主動向單位主管及政風室反映。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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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員工招攬互助會,得由會首自行或經全體會員同意,推舉 2 名會員(會首除外)擔任監察人,監督互助會之運作情形;監察人除應每月確實核對得標人員及金額外,遇有標會違常等狀況並應主動向單位主管及政風室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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