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臺灣高等法院員工互助會防弊措施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員工招攬互助會,得由會首自行或經全體會員同意,推舉 2 名會員(會首除外)擔任監察人,監督互助會之運作情形;監察人除應每月確實對得標人員及金額外,遇有標會違常等狀況並應主動向單位主管及政風室反映。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