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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員工互助會防弊措施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會單應由互助會會首及全體會員簽名,記明年月日,由會首保存並製作繕本,簽名後交每一會員各執一份,以防杜虛設會員或冒標等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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