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員工互助會防弊措施 第 5 條
快速跳轉
五、會單應由互助會會首及全體會員簽名,記明年月日,由會首保存並製作繕本,簽名後交每一會員各執一份,以防杜虛設會員或冒標等情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員工互助會防弊措施第5條,會單應由互助會會首及全體會員簽名,記明年月日,由會首保存並製作繕本,簽名後交每一會員各執一份,以防杜虛設會員或冒標等情事。 根據中華民國高等法院「員工互助會防弊措施」,第五條要求會單(即互助會的憲章或組織章程)應該由互助會的會首和所有會員共同簽名,並在會單上記明簽名的年、月、日。會首應留存原件並製作副本,並將每份副本簽名後交給每個會員,以防止虛構會員或冒名頂替等情況的發生。(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員工互助會防弊措施」)。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員工互助會要成立或進行重大決策,根據該條例,會首和所有會員必須親自在會單上簽字,並在簽字時記錄日期。會首應保存原始的會單並製作副本,然後將每份副本交給每個會員,以確保所有會員對該決策有投票權並且能夠核對其身份。(舉例僅為說明目的,實際案例可能因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臺灣高等法院員工互助會防弊措施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