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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員工互助會防弊措施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員工招攬互助會應確實按依民法規定訂定會單,會單應記載會員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全體會員之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每一會份會款之種類及基本數額、起會日期、標會期日、標會方法、出標金額有約定其最高額或最低額之限制者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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