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員工互助會防弊措施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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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員工招攬互助會應確實按依民法規定訂定會單,會單應記載會員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全體會員之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每一會份會款之種類及基本數額、起會日期、標會期日、標會方法、出標金額有約定其最高額或最低額之限制者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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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臺灣高等法院員工互助會防弊措施第四條,員工招攬互助會應確實按照民法的規定訂定會單。會單應該包括以下內容:會員的姓名、住址和電話號碼;全體會員的姓名、住址和電話號碼;每一會份的會款種類和基本數額;起會日期;標會期日;標會方法;以及有關出標金額的約定,包括最高額或最低額的限制。 該條款的參考資料可以從民法中找到相關的規定。根據民法第240條,當事人可以受益於民間團體的章程和通則。此外,根據《民間團體法》,員工互助會也被視為一種民間團體,其組織和運營應遵守相關的法律規定。 舉例來說,假設一家公司成立了一個員工互助會。該互助會的會單應包含所有會員的姓名、住址和聯繫方式,以及會款的種類和金額。例如,每個月的會款為1,000元。此外,會單上應該還包括會議的時間和地點,以及其他相關細節。這樣,會員就可以根據會單的約定來確定每個月應支付的會款金額。
- 民法法規
- 期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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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