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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員工互助會防弊措施
第 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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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單位主管應多留意屬員日常生活交往及個人經濟狀況,發現同仁有異常起會或跟會情形,應予適當規勸並通知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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