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員工互助會防弊措施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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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院員工應審慎參加互助會,並避免同事間不正常之金錢往來。如基於儲蓄、個人理財或其他經濟需要,認有招攬或參加互助會之必要,應確實遵守民法有關合會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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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臺灣高等法院員工互助會防弊措施第2條,員工應該審慎參加互助會,並避免與同事之間有不正常的金錢往來。如果員工因為儲蓄、個人理財或其他經濟需求而認為有必要參加或招攬互助會,則應確實遵守民法有關合會之規定。這表示員工在參加互助會時,應該謹慎考慮其目的與必要性,同時遵守相關法律規定以防止不正當的經濟交流發生。
- 民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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