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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員工互助會防弊措施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本院員工應審慎參加互助會,並避免同事間不正常之金錢往來。如基於儲蓄、個人理財或其他經濟需要,認有招攬或參加互助會之必要,應確實遵守民法有關合會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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