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員工互助會防弊措施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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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員工招攬互助會除依民法規定訂定會單,並應填具「會首及會員名冊」(附表一)、「互助會會首填報單」(附表二);會單、會首及會員名冊、互助會會首填報單,均應由單位主管核章後交政風室建檔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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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臺灣高等法院員工互助會防弊措施第7條,員工招攬互助會時,應填具「會首及會員名冊」(附表一)、「互助會會首填報單」(附表二),且這些文件都需要單位主管核章後交政風室建檔備查。 參考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 國民法第1805條。
- 民法法規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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