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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員工互助會防弊措施 第 7 條

七、員工招攬互助會除依民法規定訂定會單,並應填具「會首及會員名冊」(附表一)、「互助會會首填報單」(附表二);會單、會首及會員名冊、互助會會首填報單,均應由單位主管章後交政風室建檔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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