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員工互助會防弊措施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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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新修正防弊措施陳奉 院長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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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員工互助會防弊措施》第11條規定,該防弊措施經由院長核定後才能實施。這意味著在實施該措施之前,需要經過院長的批准才能生效。 我無法提供具體關於該法規的引用或範例,因為這只是一個法規內容的描述,沒有提供具體的案例或相關資料。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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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