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員工拒受餽贈、杜絕請託關說飲宴應酬事項實施要點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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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院同仁操守廉潔、拒受請託關說、餽贈飲宴應酬著有實蹟者,單位主管或政風機構得主動列舉事實,陳報敘獎;如有違反本要點者,除有特別規定外,視其情節輕重予以懲處,涉及其他法律責任者,依有關法律處理之。 各單位主管應以身作則,落實監督權責,對於屬員違反本實施要點知情而未予適切處置者,視其情節輕重簽報院長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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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員工拒受餽贈、杜絕請託關說飲宴應酬事項實施要點第12條的內容要點是指出本院同仁應保持廉潔操守,拒絕接受請託關說,不參與贈送飲食應酬,並且要求單位主管或政風機構主動通報有相關行為的情況。如果有違反要點的情況,視情節輕重可進行懲處,同時如果涉及其他法律責任,則按照有關法律進行處理。各單位主管應以身作則,確保監督權責的實現,如果發現屬下違反這些要點而未進行適當處理,需要向院長報告以便核處。
- 懲處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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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