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員工拒受餽贈、杜絕請託關說飲宴應酬事項實施要點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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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政風機構對於機關同仁知會之「贈受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事件,應詳細登錄建檔列管,以便查考;對於機關同仁有違反本實施要點情事者,應迅確縝密查證,簽報院長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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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進行解釋,台灣高等法院員工拒受餽贈、杜絕請託關說飲宴應酬事項實施要點第11條規定,要求政風機構對於機關同仁涉及「贈受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等情事進行登錄建檔列管,以方便日後查考。若發現有違反本實施要點的行為,應迅速、嚴謹地進行查證,並報告給院長進行核處。 範例:根據法規中該項條文的規定,如果有員工收受他人的贈品或金錢作為影響其公務行為的手段,政風機構應將相關情況詳細登錄建檔列管,並進行查證。例如,如果有員工被發現在司法審判中接受利益交換,導致其公正立場受到影響,政風機構應立即採取行動,進一步調查此事並報告給院長進行處理。這一政策旨在確保法院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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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