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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3.01.08

臺灣高等法院員工拒受餽贈、杜絕請託關說飲宴應酬事項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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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維護臺灣高等法院(以下稱「本院」)同仁之榮譽與尊嚴,提昇本院清廉形象,落實執行端正政風工作,杜絕本院人員因職務關係接受餽贈、請託關說或飲宴招待,並使同仁知所遵循,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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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院同仁不得接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財物、請託關說及飲宴招待或其他利益。 前項所稱之「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係指民間團體、法人或個人有下列情形者: (一)與本院有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或準備、商議訂立契約程序,而該項契約之成立或履行,與該同仁之職務有關連者。 (二)受本院直接或間接監督管理者,而該監督管理事項,與該同仁之職務有關連者。 (三)受本院經費補助,而該項經費補助之研擬、決定或執行,與該同仁之職務有關連者。 (四)因本院業務之推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而此項業務之推行,與該同仁職務有關連者。 (五)其他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 第一項所謂「其他利益」係指財產上利益及財產上利益而言,包括具經濟價值之權利、享受優待、安排工作機會、優惠交易、借貸、便利貸款、締約等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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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院同仁有下列情形者,視同接受他人餽贈或飲宴招待: (一)推由父母、配偶、子女、同財共居之親屬出名接受他人餽贈、飲宴招待者或事後知情而未陳報者。 (二)藉由第三人名義接受餽贈而轉達予本院同仁本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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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院同仁對於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餽贈,應予拒絕或當場退還,並簽報院長及知會政風機構。如有正當理由無法當場退還,應於知悉事實之日起三日內,簽報院長並將受贈之財物送交政風機構處理。 本院同仁對於親屬以外人員所為之餽贈,雖無職務上之利害關係,其價值如超過社交禮俗標準者,亦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簽報院長,並知會政風機構。 前項所謂「社交禮俗標準」係指依當地習俗,一般社交往來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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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院同仁接受與職務有關之民間團體贈送之紀念品,應做為機關陳列品,但接受屬於個人紀念性或廣告性而價值輕微之物品,經陳報院長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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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院同仁間有隸屬關係者,除婚喪喜慶及上級對屬員獎勵、急難救助者外,不得贈受財物,無隸屬關係者,準用第四點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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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院同仁如遇有請託關說司法案件者,依「司法院暨所屬機關定期公布請託關說司法案件者名單實施要點」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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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院同仁如於執行職務時遇有前條以外與職務有關之請託關說者,應於受請託關說之日起三日內簽報院長,並知會政風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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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院同仁不得參加與身分、職務顯不相宜之飲宴應酬活動。但因執行公務有參加必要者,應事先陳報院長並知會政風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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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院同仁於執行公務時不得接受任何招待;於視察、調查、出差、會議等活動時,不得在茶點及執行公務等確有必要之簡便食、宿、交通以外,接受相關機關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之招待。但本於機關公務禮儀所舉辦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謂「機關公務禮儀」係指基於公務需要,在國內、外訪問、接待外賓、推動業務、溝通協調時,依禮貌、慣例或習俗所為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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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政風機構對於機關同仁知會之「贈受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事件,應詳細登錄建檔列管,以便查考;對於機關同仁有違反本實施要點情事者,應迅確縝密查證,簽報院長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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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院同仁操守廉潔、拒受請託關說、餽贈飲宴應酬著有實蹟者,單位主管或政風機構得主動列舉事實,陳報敘獎;如有違反本要點者,除有特別規定外,視其情節輕重予以懲處,涉及其他法律責任者,依有關法律處理之。 各單位主管應以身作則,落實監督權責,對於屬員違反本實施要點知情而未予適切處置者,視其情節輕重簽報院長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員工拒受餽贈、杜絕請託關說飲宴應酬事項實施要點全文共 13 條,最新異動日為 93.01.08,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