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員工拒受餽贈、杜絕請託關說飲宴應酬事項實施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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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院同仁接受與職務有關之民間團體贈送之紀念品,應做為機關陳列品,但接受屬於個人紀念性或廣告性而價值輕微之物品,經陳報院長核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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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員工拒受餽贈、杜絕請託關說飲宴應酬事項實施要點第5條規定,對於本院同仁接受與職務有關之民間團體贈送之紀念品的處理有以下要點: 1. 贈送之紀念品應作為機關陳列品。 2. 若紀念品為個人紀念性或廣告性且價值輕微者,需經陳報院長核可,方可接受,不會受到限制。 範例:假設高等法院法官收到一家民間團體贈送的一本價值不高、與職務有關的書籍。根據規定,法官需陳報院長核可後方能接受這本書籍作為個人紀念品。如果院長核可,法官就可以接受這本書籍而不受限制。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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