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員工拒受餽贈、杜絕請託關說飲宴應酬事項實施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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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院同仁對於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餽贈,應予拒絕或當場退還,並簽報院長及知會政風機構。如有正當理由無法當場退還,應於知悉事實之日起三日內,簽報院長並將受贈之財物送交政風機構處理。 本院同仁對於親屬以外人員所為之餽贈,雖無職務上之利害關係,其價值如超過社交禮俗標準者,亦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簽報院長,並知會政風機構。 前項所謂「社交禮俗標準」係指依當地習俗,一般社交往來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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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員工拒受餽贈、杜絕請託關說飲宴應酬事項實施要點第4條,該條款要求法院員工對於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的餽贈應當拒絕或當場退還,同時應簽報院長並知會政風機構。如果因有正當理由無法當場退還,則應在知悉事實之日起三日內簽報院長並將受贈之物品送交政風機構處理。此條款的目的是防止法院員工接受與職務相關的不當贈品並確保適當處理。此外,該要點還規定了對親屬以外人員所為的餽贈處理方式,即使沒有職務上的利害關係,如果其價值超過社交禮俗標準,仍然需要在受贈之日起三日內簽報院長並知會政風機構。而社交禮俗標準則是根據當地習俗和一般社交往來的標準來判斷餽贈是否超過合理範圍。 在以上提供的文本中並無提到臺灣高等法院員工拒受餽贈、杜絕請託關說飲宴應酬事項實施要點第4條與其他法律法規的相關性,因此無法進一步釐清該法條與其他法律法規之間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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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