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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員工拒受餽贈、杜絕請託關說飲宴應酬事項實施要點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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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院同仁有下列情形者,視同接受他人餽贈或飲宴招待: (一)推由父母、配偶、子女、同財共居之親屬出名接受他人餽贈、飲宴招待者或事後知情而未陳報者。 (二)藉由第三人名義接受餽贈而轉達予本院同仁本人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員工拒受餽贈、杜絕請託關說飲宴應酬事項實施要點第3條,以下針對其兩項款進行解析: (一)根據該條款規定,如果臺灣高等法院的員工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財共居的親屬曾以其名義接受他人的餽贈或飲宴招待,或是事後得知此情況卻未向相關單位報告,則視為該院同仁接受了他人的餽贈或飲宴招待。換言之,該院員工的親屬的行為也會影響到院內的道德風紀,因此該院員工必須對其親屬的行為負有相應責任。 舉例來說,如果臺灣高等法院的一名員工的配偶,以該員工的名義接受了某個公司的禮物,而該員工事後得知此事並且沒有向上級報告,這樣的行為就違反了這個規定。 (二)根據該條款所提及的情況,如果臺灣高等法院的員工以第三人的名義接受了餽贈,然後將該餽贈轉交給本院的其他員工,則仍視為該院同仁本人接受了餽贈。這樣的情況顯示了欺騙和透過他人轉交的行為。 作為一個例子,假設該院的一名員工以他朋友的名義接受了一筆錢,然後將這筆錢轉交給另一位該院的員工,目的是迴避法院的規定。根據這項規定,該院的員工在這樣的情況下將被視為接受了餽贈。

  • 同財共居名詞
  • 第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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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員工拒受餽贈、杜絕請託關說飲宴應酬事項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員工拒受餽贈、杜絕請託關說飲宴應酬事項實施要點第 3 條規定:「三、本院同仁有下列情形者,視同接受他人餽贈或飲宴招待: (一)推由父母、配偶、子女、同財共居之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員工拒受餽贈、杜絕請託關說飲宴應酬事項實施要點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