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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員工拒受餽贈、杜絕請託關說飲宴應酬事項實施要點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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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院同仁不得接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財物、請託關說及飲宴招待或其他利益。 前項所稱之「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係指民間團體、法人或個人有下列情形者: (一)與本院有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或準備、商議訂立契約程序,而該項契約之成立或履行,與該同仁之職務有關連者。 (二)受本院直接或間接監督管理者,而該監督管理事項,與該同仁之職務有關連者。 (三)受本院經費補助,而該項經費補助之研擬、決定或執行,與該同仁之職務有關連者。 (四)因本院業務之推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而此項業務之推行,與該同仁職務有關連者。 (五)其他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 第一項所謂「其他利益」係指財產上利益及財產上利益而言,包括具經濟價值之權利、享受優待、安排工作機會、優惠交易、借貸、便利貸款、締約等利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刑法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必須證明所收受之賄賂或不正利益與其職務上行為具有相當對價關係才成立。根據上述法規解釋,對價關係的判斷應從實質上就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之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雙方授受金錢、財物或利益之種類、價額、交付之時間與真正原因等客觀情形綜合加以審酌。不能僅憑當事人所供述形式上授受金錢或其他利益之原因,或授受之時間係在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之前或之後,作為判斷是否具有對價關係之依據。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公務員收受了一筆金錢,並聲稱這筆金錢是出於個人友情的餽贈或者是通過投資、政治獻金等名義變相授受的,法院在判斷是否具有對價關係時,應從賄賂的具體原因和目的,交付者和收受者之間的關係,以及金錢或其他利益的種類、金額、交付時間等客觀情況進行綜合評估。法院不能僅憑當事人所供述形式上的原因或交付時間來判斷是否具有對價關係。 另外,根據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解釋,如果公務員所收受的金錢、財物或其他利益與其職務上特定行為之間具有原因與目的之對應關係,不論交付是在事前還是事後,或者是以餽贈、酬謝、借貸、投資或政治獻金等名義給付,都難以認為與其職務無涉而無相當對價關係。 根據農會法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有選舉權之人若要求、期約、或收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以許以不行使其選舉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或者對於有選舉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約其不行使選舉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則成立相關罪名。所謂的「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指的是不法報酬,並與受賄人特定行為間具有一定對價關係。 根據農會法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的解釋,對價關係的有無應該從是否具有一定對價關係作為判斷基準。如果能證明具有一定對價關係,即使以社交餽贈為名,仍應成立該罪。判斷對價關係是否存在,還需要審究贈與者的主觀意圖如何。另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對於證據的蒐集不限於在法院審理之前進行,法院可以自由判斷證據的證明力。 以上是根據上述法條的釋義,並融入相關的司法實務觀點所提供的回答。根據這些解釋,法院將根據具體案情釐清事實,對於行為人是否涉嫌貪污罪或其他相關罪行做出判斷。

  • 法人名詞
  • 承攬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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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員工拒受餽贈、杜絕請託關說飲宴應酬事項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員工拒受餽贈、杜絕請託關說飲宴應酬事項實施要點第 2 條規定:「二、本院同仁不得接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財物、請託關說及飲宴招待或其他利益。 前項所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員工拒受餽贈、杜絕請託關說飲宴應酬事項實施要點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