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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員工拒受餽贈、杜絕請託關說飲宴應酬事項實施要點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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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院同仁間有隸屬關係者,除婚喪喜慶及上級對屬員獎勵、急難救助者外,不得贈受財物,無隸屬關係者,準用第四點第二項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員工拒受餽贈、杜絕請託關說飲宴應酬事項實施要點第6條的規定,高等法院的同仁之間除非是婚喪喜慶或上級對屬下的獎勵、急難救助,否則不得彼此贈受財物。此規定適用於有隸屬關係的同仁,無隸屬關係的同仁則參照第四點第二項的規定辦理。 範例:比如法官A是法官B的上級,為了表揚法官B的工作表現,法官A可以對法官B進行獎勵,但該獎勵應該符合相關的規定,如不能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而如果法官A和法官B既無隸屬關係也無婚喪喜慶等特殊情況,則不得互相贈受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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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員工拒受餽贈、杜絕請託關說飲宴應酬事項實施要點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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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員工拒受餽贈、杜絕請託關說飲宴應酬事項實施要點第 6 條規定:「六、本院同仁間有隸屬關係者,除婚喪喜慶及上級對屬員獎勵、急難救助者外,不得贈受財物,無隸屬關係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員工拒受餽贈、杜絕請託關說飲宴應酬事項實施要點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