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員工拒受餽贈、杜絕請託關說飲宴應酬事項實施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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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院同仁間有隸屬關係者,除婚喪喜慶及上級對屬員獎勵、急難救助者外,不得贈受財物,無隸屬關係者,準用第四點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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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員工拒受餽贈、杜絕請託關說飲宴應酬事項實施要點第6條的規定,高等法院的同仁之間除非是婚喪喜慶或上級對屬下的獎勵、急難救助,否則不得彼此贈受財物。此規定適用於有隸屬關係的同仁,無隸屬關係的同仁則參照第四點第二項的規定辦理。 範例:比如法官A是法官B的上級,為了表揚法官B的工作表現,法官A可以對法官B進行獎勵,但該獎勵應該符合相關的規定,如不能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而如果法官A和法官B既無隸屬關係也無婚喪喜慶等特殊情況,則不得互相贈受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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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