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員工拒受餽贈、杜絕請託關說飲宴應酬事項實施要點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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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院同仁不得參加與身分、職務顯不相宜之飲宴應酬活動。但因執行公務有參加必要者,應事先陳報院長並知會政風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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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員工拒受餽贈、杜絕請託關說飲宴應酬事項實施要點第 9 條規定,該院員工不得參加與身分、職務不相宜的飲宴應酬活動。然而,如果因執行公務需要參加的話,應事先向院長陳報並通知政風機構。 舉例:如果一位高等法院法官受到邀請參加一個私人盛宴,而這個盛宴與他的身份、職務不相宜,根據該條規定,這位法官應該拒絕參加。然而,如果有一個案件需要這位法官作為公職人員代表去參加盛宴,那麼他應該事先向院長陳報並通知政風機構,當然這種情況應該是符合法律規定且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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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