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員工拒受餽贈、杜絕請託關說飲宴應酬事項實施要點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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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院同仁於執行公務時不得接受任何招待;於視察、調查、出差、會議等活動時,不得在茶點及執行公務等確有必要之簡便食、宿、交通以外,接受相關機關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之招待。但本於機關公務禮儀所舉辦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謂「機關公務禮儀」係指基於公務需要,在國內、外訪問、接待外賓、推動業務、溝通協調時,依禮貌、慣例或習俗所為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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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逐條釋義如下: 1. 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根據此條例,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放蕩、奢侈、冶遊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這表示公務員應該保持高度的行為操守,不能有不當的言行舉止。 2. 檢察官守則第 12、13、15 條:根據這些條例,檢察官不得與律師進行不當的往來應酬,不得參加不正當的飲宴應酬活動,不能涉足不正當的場所。檢察官應該保持高度的品德操守,言行舉止應端莊謹慎,以維護個人及檢察機關的聲譽與形象。 3. 檢察官參與飲宴應酬及從事商業投資應行注意事項:根據這些注意事項的第 2、3、5、6、10 項,檢察官不得與律師進行不當的往來應酬,不得參與不正當的飲宴應酬活動,需注意不得接受贈送的禮物等。這些注意事項旨在要求檢察官應該保持廉潔,不受利益的影響。 4. 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根據此條例,公務員如果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中明確列舉之情事,就應受到懲戒處分。 5. 公務員懲戒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3 款、第 12 條、第 13 條:根據這些法條,當公務員有違反相關法規之行為時,應依法酌情議處。 根據上述法規,法律明確規定了公務員應該保持清廉、謹慎,不得有放蕩、奢侈、冶遊等行為。檢察官更是要求其言行舉止應該端莊謹慎,不能與律師進行不當的往來應酬,不能參加不正當的飲宴應酬活動,需注意不得受受贈禮品等。如果公務員有違反相關法規之行為,則應依法進行懲戒。諸如上開懲戒處分書中所述之公務員不當行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檢察官守則第12、13、15條、檢察官參與飲宴應酬及從事商業投資應行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因此被付懲戒的人應予以懲戒處分。 參考資料: - 公務員服務法 (https://www.moi.gov.tw/files/site_stuff/321/1/month/m1-09-5-1.doc) - 檢察官守則 (https://www.moj.gov.tw/files/JAA20051026002.doc) - 公務員懲戒法 (https://www.moj.gov.tw/files/site_stuff/321/1/month/m1-07-2-1.doc)
- 慣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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