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書記官中文輸入測驗及練習注意事項 第 10 條
快速跳轉
十、本注意事項自 97 年 08 月 01 日起實施,若成績無明顯進步,應修正本注意事項,重新檢討並調整標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書記官中文輸入測驗及練習注意事項」第10條規定,該注意事項自97年08月01日起實施,若參加者的成績沒有明顯進步,就應該修正該注意事項,重新檢討並調整標準。根據該項規定,如果參加者的成績沒有改善,相關單位應該考慮修正該注意事項,以提高測驗和練習的有效性。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臺灣高等法院書記官中文輸入測驗及練習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