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書記官中文輸入測驗及練習注意事項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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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達第二項規定者,訂定相關辦法如下(免測者,無本項之適用):(一)低 1 字者,繳交 1 篇。 (二)低 2 字者,繳交 2 篇。 (三)低於 3 字(含)以上 4 字(含)以內者,繳交 3 篇。 (四)低於 5 字(含)以上 6 字(含)以內者,繳交 4 篇。 (五)低於 7 字(含)以上者,繳交 5 篇。 (六)繳交作業之各篇文章內容需為不同且需合於後項之標準,內容相同者視為僅繳一篇,每篇字數均不得低於第二項之成績。 (七)每月未達前揭標準者,應於次月 15 日前繳交作業予民、刑事科審核人員審核,未依規定繳交作業者,按月扣 1 點。 (八)連續三個月未達第二項規定者,扣 1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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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書記官中文輸入測驗及練習注意事項的第4條,該條規定了根據不同字數的要求,需要繳交不同數量的文章篇數作為測驗。以下是該條各項的解釋: 一、低於1字者,需要繳交1篇文章。 二、低於2字者,需要繳交2篇文章。 三、低於3字(含)以上4字(含)以內者,需要繳交3篇文章。 四、低於5字(含)以上6字(含)以內者,需要繳交4篇文章。 五、低於7字(含)以上者,需要繳交5篇文章。 六、繳交的文章內容必須不同,且符合後項的字數標準。如果內容相同,則視為僅繳交一篇,每篇的字數都不能低於第二項的成績。 七、如果每個月都未達到以上標準,則需要在次月15日前將作業提交給民事或刑事科審核人員進行審核。如果未按規定繳交作業,則每月扣減1點。 八、如果連續三個月都未達到第二項的規定,則扣減1點。 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書記官中文輸入測驗及練習注意事項第4條
- 前揭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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