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書記官中文輸入測驗及練習注意事項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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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一)測驗成績低於前項各年齡層字數標準 10-19 字者,應另繳交作業一篇,其字數不得低於前項各年齡層字數標準 10 字、低於 20-29字者,應另繳交作業二篇,每篇字數不得低於前項各年齡層字數標準 20 字、低於 30 字者,應另繳交作業三篇,每篇字數不得低於前項各年齡層字數標準 30 字。 (二)本項繳交作業之字數,科長得依公平及鼓勵進步之原則,就特殊個案酌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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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臺灣高等法院書記官中文輸入測驗及練習注意事項第6條的規定,測驗成績低於前項各年齡層字數標準的10-19字者,應另繳交一篇作業,且字數不得低於前項各年齡層字數標準的10字。如果成績低於20-29字,則應另繳交兩篇作業,每篇字數不得低於前項各年齡層字數標準的20字。如果成績低於30字,則應另繳交三篇作業,每篇字數不得低於前項各年齡層字數標準的30字。然而,根據項下的第二款規定,科長可以根據公平和鼓勵進步的原則,在特殊情況下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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