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加強辦理家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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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行政團隊應使調解委員行調解前有知悉當事人書狀內容之機會;必要時,得提供事實及爭點摘要,以協助其分析事實上、法律上及證據上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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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加強辦理家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第 20 條,行政團隊在調解委員進行調解前,應提供他們了解當事人書狀內容的機會。在必要情況下,他們還可以提供事實和爭點的摘要,以協助調解委員分析事實、法律和證據上的爭點。 此條規定的參考資料為「法院加強辦理家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可從此要點中找到有關行政團隊提供調解委員當事人書狀內容以及事實和爭點摘要的相關內容。
- 爭點名詞
- 證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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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