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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加強辦理家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行政團隊應使調解委員行調解前有知悉當事人書狀內容之機會;必要時,得提供事實及爭點摘要,以協助其分析事實上、法律上及證據上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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