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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加強辦理家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九、調解由選任之調解委員先行調解,至相當程度或有成立之望,或有其他必要情形時,再報請法官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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