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加強辦理家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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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調解由選任之調解委員先行調解,至相當程度或有成立之望,或有其他必要情形時,再報請法官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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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我所了解的法规,根据「法院加强办理家事调解事件实施要点第 19 条」的规定,调解应该首先由被选任的调解委员先行进行,直到达到一定程度或有成立的希望,或者出现其他必要情况时,再报请法官到场。根据这条规定,调解委员要先行处理调解案件,只有在一定情况下需要法官的介入才会报请法官到场。具体的案例或资料我无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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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